長春理工大學校園網歸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春理工大學校園網的安全運行和管理,確保網絡安全、可靠、穩定地運行,促進校園網的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長春理工大學校園網是為全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其目的是利用先進實用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實現校內計算機互連、計算機局域網互連,并通過網絡運營商與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互連,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以促進我校教育和科研的發展,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全校師生員工。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機構
第三條校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校園網的規劃、建設和發展,網絡建設中的一些重大項目等應報學校審批,校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要領導擔任。
第四條 校園網工作由學校指定一名校領導負責,信息化中心具體負責校園網的運行和管理。
第五條 學校各部門由一名部門領導分管網絡工作,下設一名網絡信息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網絡的運行維護等工作。
第三章 主干網與子網
第六條 主干網的所有設備,包括光纜及其附屬配件、路由器、交換機、集線器、機柜等由信息化中心負責運行維護和設備管理,保證主干網的暢通。
第七條 子網是各部門自行建設的用于本部門的局域網,由各建設單位在信息化中心的統一規劃和指導下,按有關要求和規定進行建設、運行和管理。信息化中心有責任協助、指導和監督子網建設并允許其接入主干網運行,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網,信息化中心有權拒絕其接入主干網。
第八條 各部門的網絡信息員具體負責本部門子網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網絡運行的有關記錄,指導計算機系統管理員或用戶對各自負責的網絡系統、計算機系統和上網資源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需要擴充子網的單位應向信息化中心提交申請和規劃。未經批準,入網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擴充下級子網或與校外單位聯網,不得私自發展校外用戶,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校園網絡開展商業性活動。如有此類情況發生,信息化中心有權加以制止,并拒絕其接入校園網絡。
第四章 接入網絡
第十條 準備接入校園網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請,經信息化中心審核批準后方可接入校園網絡。
第五章 IP地址與用戶
第十二條 全校網絡IP地址由信息化中心負責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條 入網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信息化中心分配的IP地址使用網絡,不得私自亂設IP地址。信息化中心有權切斷亂設的IP地址入網,以保障校園網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入網單位和個人必須對發布的信息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網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接入校園網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相關部委和長春理工大學有關網絡的規定、制度和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在校園網上開設BBS或留言板等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校園網上設立游戲或純娛樂性的與校園網絡宗旨相悖的站點。一經發現信息化中心有權取消其校園網接入資格。
第十八條 校園網上不允許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全體師生員工都有保護網絡及網絡設備的義務。
第十九條 信息化中心和各入網用戶要定期對相應的網絡用戶進行有關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教育,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上網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信息化中心設立專職網絡信息安全員,負責相應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報上一級網絡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入網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并配合國家和學校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懲 處
第二十二條 對于盜用IP地址、盜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壞網絡及計算機系統,造成網絡、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戶,視具體情況上報相關部門給予懲處。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入網用戶,信息化中心將依照情節輕重對其采取如下懲罰措施:警告、暫停個人用戶、禁止入網、報請學校有關部門給予校紀處分、直至移交公安司法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信息化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中心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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